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为确保自身利益得到全面的实现,申请保全的案件越来越多。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保全分为诉前的保全和诉讼中的保全,法院所进行的保全,大多数是诉讼中的保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保全作出的规定较少,法院审判人员对保全的理解和认识也存在模糊,因此,造成了当事人因保全与法院产生矛盾。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对当事人的申请要严格审查把关。适用保全措施的,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如诉讼中的财产有转移、毁损、隐匿等危险,或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法院才可以作出保全裁定。而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担心判决可能不能执行而申请保全,而法院也往往缺少对案件的审查,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而且大多是都裁定予以准许,这种做法也给当事人造成误区,认为只要当事人申请,法院就得裁定财产保全,而不提交相关证据。
二、及时将保全文书和保全情况通知当事人。在实践中,一般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往往未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保全文书,这也加深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在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也未将保全的情况的告知当事人,往往是当事人主动询问才告知,如未询问则未告知。
三、保全裁定要依法予以解除。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在审判实践中,承办人未及时裁定解除保全的情况时有发生,往往是让原裁定自动失效。这也给被申请人造成影响或影响其他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