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官正以前所未有的工作强度处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纠纷矛盾,而如何依靠法官的理性思考和工作积极性来实现最大化的公平、正义,有效的激励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将法官内在的潜力发挥出来才能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人类的天性是追求公平,而法官无论是基于人的天性追求公平,还是履行司法职务所在,对其公平或公正的认知和感受是比各种群体都要更为敏感和强烈。法官心中存在明确的司法目标,还不足以保证他们的行为模式不偏离轨道,即便有管理制度的约束,但如没有激励机制的存在,也将难以保证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法院作为组织,应当要有良好的工作环境氛围,才能使法官积极地、创造性地工作和发展,才能面对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任务,这也是激励机制中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其次,法官理想中的司法权是自己独立的运用法律知识根据法律法规适用程序来判案,而现实中却是涉及到官位加上人情加上不良的司法环境等而影响司法权公正的运行,这需要创新法院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以确保最大限度的调动法官的积极性,使之在岗位上更高效的努力工作。再次,激励机制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而通过激励措施去改变法官的内在需要或动机,从而强化、引导或改变法官行为的一种方法。一个法官他同时会有许多需要和动机,但是他的行为却是由最强烈的动机引发和决定的,因此,法官也需要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来刺激他的追求,法院通过设置一些目标让法官产生对组织的信任和所期望的追求:比如庭室职务的设定才能激励法官的荣誉需求,生活福利的设定才能满足法官的生活需要,由此法官的工作与目标都是因行为而引起的,没有组织的激励措施,法官的工作与生活都是被动或是一滩死水。当然设置的目标需要达到法官的期望值,假如精神激励目标设置的太高而无法完成,法官肯定会失去信心。而物质激励目标设置的太高难免会产生反感,影响激励机制设置的意义。一旦期望值为零,从此就丧失了激励机制作用的存在。
激励机制的公平性在对待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影响问题上,公平理论是最有影响力和最受法官重视的。法官总会对自己是否受到了组织公平合理的对待而十分敏感和关注,在组织中都会密切注意自己的报酬与同事之间的报酬与其它单位的报酬相比较,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的付出与所得报酬和心目中应得的报酬相比较,如此一来,能拿到公平而合理的报酬的法官心态是平衡的,而付出与收获感觉不成正比,报酬太低的的时候法官会认为不公平,因而会产生抱怨情绪,降低工作的积极性,用减少付出或另辟途径增加报酬的办法来寻求心里平衡,这时候法官的公平、公正的心态就开始倾斜了。当法官的心里失去平衡,就会出现天平不再持平,人民期望的公平判决就会扭曲。
通过上述分析,能够让法官行为与司法公平、公正的目标一致的重要启示就是:激励机制存在的必要性、迫切性、实用性。不管从哪个角度出发,激励机制的存在都是法官履行职责积极性的最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