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是民事诉讼规定的一种特殊程序,是解决到期的有价证券及现金支付的债权问题的最快捷、诉讼成本最低的一种方法,但其局限性是无法直接送达或被申请人只要提书面异议而失效。
有人说支付令考量着当事人的诚信,并不无道理。如当事人不诚信,在接到法院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后而终结。但本院今年4—6月里,在韶山市农村信用社专项审判工作中,受理审结申请支付案件120件,成功率达到了90%,诉标总额达20000万元。意味着在短短的3个月内审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10件,诉讼价值效果特别好。主要作法:
第一,立案标准定位准。申请支付令是针对到期的有价证券或现金支付的债权督促债务清偿最简易的一种督促的特殊程序。所以在立案时,认真指导债权人诚信地选择申请支付令,其申请事由与请求必须都是实的,即都有依有据,不得有虚假的成份;否则,对诉求有异议,使申请支付令失效。另一方面,审查立案时要严格把关,严进宽出。从源头上为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的有效性打下基础。
第二,傍晚送达效果好。现在基层法院送达成为一大难题,而申请支付令立案条件之一是能够直接送达给被申请人。根据现在的情况,将近70%左右的被送达人在法院八小时工作时间都无法送达,但在傍晚上门送达效果特别好,多数能找到当事人本人,少数即使找不到当事人本人,却有家属在场,一样可送达。解决了送达问题,申请支付令也就成功了一半。
第三,思想工作做得细。最重要环节,是支付令异议问题。如果被申请人不了解支付令的作用或故意逃避债务,不管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只要有书面异议,即可致使支付令成为一张废纸。所以上门送达支付令,不只一个简单的送达了事,将支付令的作用与优点释明,对故意逃避债务提出书面异议的,虽债务人能躲过支付令法律效力,却不能逃避债权人诉讼追偿权力,增加了债务人的成本。多起支付令被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后,通过法官释明后撤回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