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湘乡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一起标的50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得到和解,申请执行人屈某与被执行人湘乡市唐盛瓦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的执行和解,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被执行人湘乡市唐盛瓦业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于
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等,限期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即向法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抵押财物,用以清偿其债务。在评估、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其他多个债权人也纷纷向法院反映其债权情况,执行法官经过仔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已负债务1000余万元,债权人达数十人。执行法官立即将这一情况进行上报,经集体研究得出:如不采取和解协调的方式处理本案,对被执行人的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导致被执行人完全停止生产经营,其余债权人因其债权得不到实现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于是,湘乡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一方面耐心做申请人的工作,讲明本案执行过程中如采取强制措施将引发的社会利害关系;另一方面多次反复做申请执行人的协调和解工作,最终,在执法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本息的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每个月偿还30万元本金给屈某,一直到还完为止,待偿还500万本金后,再偿还其他利息,双方当事人均对该案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