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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丈夫以离婚之名拒付征地款法院依法执行捍卫妇女儿童权益
作者:刘辉南  发布时间:2013-06-03 14:36:00 打印 字号: | |

妻子与丈夫离婚,但户口没有迁出其丈夫所在的村民小组,后来该村征地,丈夫遂以二人已离婚为由,拒绝分给其征地补偿款。近日,在湘乡法院的不懈努力下,这起征地补偿款纠纷全部执行完毕,胡某及其小孩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申请人胡某与被执行人潘某原是夫妻,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098月离婚。双方在婚续期间生有一女,名潘小某(即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之一),由申请人胡某抚养。胡某、潘小某的户籍均在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塔子村八组,未迁移。2009年、2010年、2011年三年内,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塔子村八组有征地款等进行分配,胡某、潘小某应分得款项9400元,该款由潘某领取,双方由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2012年,湘潭中院二审判决作出(2012)潭中民一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潘某返还胡某、潘小某分配款9400元。判决生效后,潘某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胡某、潘小某即向湘乡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湘乡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限期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干警即与被执行人所在村的村支书联系介绍案情,并一同上门做被执行人工作,向其进行了详细的法律释明,虽然潘某与胡某已经离婚,但只要其户口仍在该村组,就应当享有分配权,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人仍与其妻已离婚不应分得分配款为由不履行义务。此后,执行干警多次找被执行人潘某执行均未果。承办法官经合议并报请院领导,决定对潘某依法执行拘留15天。2013524日早晨,执行干警再次去被执行人家中,将被执行人带至法院,并执行拘留。被执行人在拘留期间,经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被执行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积极履行了9400元分配款的义务。

来源:湘乡法院
责任编辑:刘辉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