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家住湘潭县石鼓镇不满十七岁的郭莱被一场无情的大火烧伤致一级伤残,作为赔偿方的雇主赵建飞的家庭经济状况也非常窘迫,5万余元的赔偿款没有着落,可郭莱的生活还得继续。在这种情况下,湘潭县法院执行局干警承担起了这份责任,每年都督促赵建飞履行支付义务,甚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每年都为郭莱送去几千元不等的赔偿款。
家住湘潭县石鼓镇的赵建飞于2000年2月在新化县租门面开办了一个自产自销的皮鞋店,雇请郭莱做下手,约定月工资为300元。因条件有限,郭莱被安排住在皮鞋店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建飞与郭莱存在雇佣关系,赵建飞应当对郭莱身体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但郭莱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失,因此对伤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遂法院判决,赵建飞赔偿郭莱经济损失63000元(包括先前支付的8020元)。
判决生效后,郭莱向湘潭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干警通过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赵建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通过做赵建飞的思想工作,赵建飞同意将每年在外打工的钱支付给郭莱。2002年9月,执行局将第一笔赔偿款5000元送到了郭莱手中。就这样,每年执行局干警都会督促赵建飞履行支付义务,没有按时支付便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局的人员在不断变动,但这份责任却从没有中断。(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