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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多年上访案执结 申请人称赞执行干警是“农民工保护神”
作者:谭应援  发布时间:2013-01-11 10:20:50 打印 字号: | |

2008年,湘潭县法院河口法庭受理了李某诉株洲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经终审判决后,被告未主动履行,李某于20106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该公司支付工程款40万元。法院立案后,多次对被执行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了被执行单位的房屋及车辆,冻结其银行账户,但终因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有限、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等原因,该案一直没有实际执行到位。申请人李某多次赴省进京上访,引起各级领导的关注。

20129月,申请人李某继续上访,并表示法院若不能在十八大开幕前执行到位,他将在会议期间带领30多名农民工进京上访。县法院党组在得知该情况后迅速听取了原承办人对执行情况汇报,并对案件的执行重新作出部署,由执行局组织骨干力量办理此案,要求务必在国庆节前采取实际的执行措施,确保执行效果,让申请人及民工放心。

执行局接收此案时已是9月底,时间紧迫,任务量大,办案人员加班加点,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历史工商档案的调查、对被执行人验资账户往来的详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株洲市某局作为股东在被执行人注册过程中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违法行为。据此,执行局依法裁定追加该局为被执行人,并限其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李某承担清偿责任。执行裁定书送达后,该局未自动履行,执行干警依法采取扣划措施,从其银行账户内扣划60万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

在扣划该局的存款后该局提出执行异议,我院按法律程序对其执行异议予以驳回。该局不服,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申请人李某与该局于201314达成和解,由该局向李某支付工程款48万元。双方于当日在本院办理了领款、退款手续,该案至此执结。申请人对本院执行局的执行工作作出极高评价:湘潭县法院执行局是一支经验丰富、作风过硬、精通法律、能打硬仗、善打难仗的队伍,是农民工的保护神。

 

来源:湘潭县法院
责任编辑:谭应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