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港越养殖公司因养殖户刘某拒不给付养殖欠款8000余元,于2012年诉到韶山法院,经判决胜诉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6月11日上午,韶山法院执行上门送达执行通知,了解该案纠纷发生的原委,原来,有一段时间猪价较高,刘某不愿按合同的收购价给公司,首先违约,后来,猪价下跌,刘某要求公司按合同收购,公司因刘某违约在先,不同意刘某的要求,刘某就拒付应会的欠款,以致酿成纠纷,欠款并非刘某无给付能力。执行法官向刘某的妻子送达执行通知的同时,释法析理讲清并指出了刘某在纠纷中的虽在公司加农户的养殖经营模式中虽是处于弱势地位,但自己诚信的法律意识够,率先违约的不当之处,最终得到其认可,并在次日到申请执行人公司协商,在6月13日在公司结清了欠款,和解执行本案完毕,取得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