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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论增强执行财产申报制度实效及被执行人权利规定的缺失
作者:胡康松  发布时间:2012-06-15 11:12:29 打印 字号: | |

200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执行实践中该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财产申报制度在民事执行实践中不能发挥有效作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1、法律规定不完善。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这是都是规定了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义务,也是目前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依据。但这个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由于只规定报告财产的义务,规定申报财产的责任,被执行人在如实申报后享有的权利没有规定,如规定相应的权利,会提高被执行人如实申报积极性,不然的话面临即使如实申报,仍然会被给予强制执行的后果,造成不少被执行人简单地以“没有财产”的陈述应对执行人员,执行人员不敢轻信被执行人的申报,仍要进行调查,使财产申报的作用流于形式,无助于执行工作。实际上,确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部分案件是可以通过执行财产申报,辅以必要的执行调查解决的,立法对这种执行不能要有所区分。此外,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没有区分瞒报、假报的作伪证的性质,笼统为妨碍执行,不能有效打击瞒报、假报财产的行为。

2、执行人员认识不清。首先,所谓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义务实质上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一种举证责任。在接到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不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时,被执行人应当向法院说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也就是提出无履行能力的主张,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否则,就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对此,执行人员并无明确的认识。笔者认为,如果被执行人不申报其财产,或不举证证明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可推定其有履行能力,由其承担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这个观点从法理和逻辑上是说得通的。如果被执行人举证证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提出质证意见,最终由法院认定被执行人的主张能否成立。当然,法院的仍有调查责任。相反,法院的查证责任在现阶段应当强调。只是对法院调查的性质要有正确的认识。民事调查与刑事侦查的性质不同,法院的民事执行程序中调查从本质上说仍是对双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力举证的情形以及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包括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进行查证,是公权力对私权的救济,是一种处于补充性质的证据收集手段,而不是刑事侦查的证据收集的包揽。其次,法院发出财产申报通知实质上是一种包含具体内容的司法行为。被执行人拒不申报其财产,构成了对司法权威的渺视,构成了对民事执行的妨害。正如被执行人拒绝接受传唤,法院可对其进行拘传,法院对拒不申报的被执行人从法理上讲可参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只有这样,才能造成“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不敢瞒报、假报,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不敢怠于申报”的良好效果。

 当然,造成执行财产申报制度运行效果不佳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

比如,我国现阶段财产监管制度和信用体系不健全,公民财产很难查清,滋长了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的不良心理,引发瞒报、假报财产的行为。再如,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不完善,难以抑制被执行人的对抗心理,等等。

增强执行财产申报制度运行实效仍应着眼于法律制度的被执行人权利规定完善和执行力度的加大。

 1、完善相关立法 首先,未来的强制执行法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作出较为详细、具体而又符合法理的规定,尤其是要规定被执行人如实申报后享有的权利和拒不申报的责任。否则,执行财产申报制度不会有法律上的生命力。被执行人是最为重要的执行当事人,是负有特定法律义务的主体,也应当享有履行义务后的权利。进入执行程序后,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言,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不能要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其所不知悉的属于个人隐私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这样的举证责任应当分配给被执行人,但在被执行人真实无误完成了执行责任,就享有一定的权利,如免除罚款、拘留的权利、申请中止执行的权利。第二,刑事法律应当发挥对民事执行的保障作用。现行刑法对民事执行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追究方面。但这是不够的。发生在执行财产查明过程的妨害执行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瞒报、假报财产的行为从性质上说也是一种妨碍执行的过程,但更确切是作伪证情节严重妨碍司法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民事执行中,但危害的是司法权威,应当增设新罪名惩处情节严重的瞒报、假报行为。利用刑法武器更准确的打击此类行为

2、法院加大执行力度一方面要加大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力度,及时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很多情况下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瞒报、假报行为不易发现。如果及时根据被执行人的申报展开调查,可以有力惩处瞒报和假报行为,正确认定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在此过程中,应当注意发挥申请执行人的作用,调动其举证积极性。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后,要及时引导申请执行人进行质证。没有异议,则予认定;如有异议,则要求其举证。另一方面,要注意对被执行人拒不申报的行为进行处罚。不报财产的可推定为有履行能力,及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进行处罚;瞒报、假报的行为,一经查实,即使案件通过执行人员依职权调查执结,亦应进行处罚。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于民事执行具有非常大的价值。要充分发挥这项制度的实践作用,必须在理论指导下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配套制度。执行人员也应当重视这项制度的运用。尤其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难以执结的案件,应当注意适用执行财产申报制度化解矛盾,减轻法院的负担。

 

来源:韶山法院
责任编辑:胡康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