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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案件的特点、问题及提出建议
作者:马兰  发布时间:2011-10-25 21:49:0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法院收案数额不断增加,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案件也相应增加,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公告案件的特殊性,使公告案件在审理中存在很多问题,湘乡市人民法院民一庭,201010月至201110月一年的公告案件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发现公告类案件占到总案件数的12.15%.

一、公告案件的类型及导致必须公告的原因:

(一)离婚案件。

公告的离婚案件特点,大部分出现在农村的且存在俗称的“骗婚”的嫌疑,案情也基本为,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男方支付大量彩礼给女方后,女方以回娘家等其他借口离家,之后音讯全无。几年后,男方在找不到女方的情况下,只好向法院起诉离婚,男、女方村委会出具女方下落不明的证据。法院一般为通过发公告登报的方式送达。应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为六十日,开庭并依法判决,判决后再一次登报公告六十日。这类案件公告期为四个月,加上在报社排队等登报的时间,审理期间最短也需要六个月,有一些则更长。

(二)民间借贷案件。

被告因赌或经商失败等原因大举借债,到了无法归还之日,为了躲债,只能离开经常居住地,或向单位办事停薪留职后,不知其踪。有一些被告在离开之前与妻子“假离婚”。前妻成为共同被告,但前妻已不是同住成年家属,不能替其收取法律文书。法院的处理方式与第一种离婚案件相同。

(三)其他类案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等案件,这类案件,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人身财产损失大,因为责任太大选择逃避的态度,故意不签收法律文书。案件处理就会遇上麻烦,甚至有些案件无法查实基本的事实。法院通常也会采用第一、二类案件的方式公告送达。

二、原因分析

(一)人口流动性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尚未达到全国联网。

离婚案件的被告户籍所在地一般是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有一些是“结婚专业户”,偶尔也会打电话回家。一年也会回来一、两次。家乡人反映,不只一、两个法院来找过。结婚登记民政部门只形式审查原、被告未婚的状况,有一些被告凭一张身份证从一个地方结婚,又可以到另一个地方结婚。由于目前很多地区尚未全国联网,无法查出被告犯重婚罪的证据,原告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逃避责任居多,与家人仍有联系。

民间借贷类案件,有一部分是由于好赌欠下大批赌债,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受理民间借贷的案件会更加重视审查是否存在虚假案件和高利贷的情况。但这一些情况往往家人及亲属并不完全知情,只有被告自己清楚,而被告逃避债务,不会到庭参加应诉。有一些案件事实应被告未到庭,未对证据进行质证,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更加无法进行调解。这类案件被告虽未现身,但其家人却在法院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密切注视法院动态。经承办法官多次做工作,要求其出面将问题妥善处理,被告仍不愿意露面。

(三)拖办案时间为真,阻止法律文书生效为实。

其他类案件的当事人也是如此明知有关部门已认定了自己的责任,或明知自己要承担大部份责任,由于被告没有经济能力承担,选择拖一天是一天的方式,不肯露面,家人也不配合法院工作。有一些被告在案件发生以后,假意协商,一面安抚原告,一面偷偷转移财产。有一些律师违背职业道德,为被告出谋划策。使用玩失踪的方式,迫使法院必须使用登报发公告的方式,来拖延办案时间。

()执行难。

原告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但却查不到被告的财产,因为公告案件,审理时间长,给了被告大量转移财产的时间,造成执行难,原告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五)公告效果并不是很明显。法律规定的公告方式可以有张贴、登报、借助广播电视公告等媒体。法院一般为通过发公告登报的方式送达。事实上,普通群众很少阅读法制类专业报刊,登报公告只是走个程序。

三、对策建议

(一)对离婚类公告案件,目前,由于民政部门尚未全国联网。但应当从源头上来减少,法院可以将此类案件进行汇总,向本地区政府发出建议对已经出现的,被告聚集过密的地区的案件进行通报,使得本地人在婚娶时能慎重考虑,毕竟在农村婚娶的钱是由一家人辛苦凑集,一旦发生骗婚的情况,对付出彩礼的一方是一项巨大的损失。同时案件结束后,不妨将判决书和公告到寄往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要求转交给被告家人和张贴到村上,让骗婚者能得到警戒。

(二)民间借贷案件,一些被告是有工作单位,在工作单位办理了停薪留职后,便不知去向,可以发司法建议,并附上相关的案例给其主管单位。让主管单位一旦发现被告踪影就可以与法院取得联系,使得案件能顺利执行。

(三)不能采取单一的公告方式。应同时采用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在有关当事人可能阅读的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有可能为被公告人知悉的途径来公告,并且要保持公告期间的连续性,尽可能扩大公告知晓面。

(四)其他类案件,有一些当事人一直和家人保持联系,家人也许因为亲情,不好拒绝。但是一些基层组织的负责人是十分有正义感的。不妨在确定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副本的情况下,向这些村委员或社区发送相关材料,并留下联系方式。由于基层的人都是熟知被告底细的,有哪些朋友、经常在哪里落脚,通过这种方式,反而能很快的找到当事人,在公告期间,被告在这些基层组织的督促下,有些也会自动到法院。当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和基层取得了很好的联系,承办人在公告过程中,仍不要放弃一切机会。开庭时,角可以动员被告亲属和所在村委会干部代表到庭旁听案件审理,并于案件审理终结后,向被告家庭送达一份法律文书,以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同时也可以督促法官对案件公平、公正的审理。

 

来源:湘乡法院
责任编辑: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