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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救助制度建立探析
作者:曾晖  发布时间:2011-08-23 17:04:35 打印 字号: | |

一、雨湖区法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及需救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信访案件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雨湖区法院每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总量保持较低,案件大多是历年来遗留下当事人不服生效的刑事、民事判决的,还有少数是执行案件,且大部分是无理信访。信访案件存在信访来源渠道多、事务杂、任务紧、资金紧等困难和问题,具有缠诉、反复、时间周期较长、做工作难等特点。对此类信访案件我院高度重视,通过细致摸排,明确责任,认真接待,加强控访,化解了一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当事人基本上已息诉息访,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需实施救助方面

1、对涉诉涉访信访案件的当事人,应区别对待,对生活确实困难,应给予一定的信访资金救助,促其息诉停止上访,但由于目前法院经费短缺,救助工作举步为艰。

2、对刑事案件中经济严重困难的被害人实施资金救济,但由于经费短缺,救助能力相当有限。

3、对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人生活困难的,应当适当给予资助,但由于经费短缺,救助能力相当有限。

4、对经济确有困难当事人,应做好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工作。

(三)已开展救助情况

司法救助制度在本院已得到较好的实施,形成对弱势群体进行司法救助的保障体系,大部分信访案件的当事人已基本息访息诉。主要做法是:

1、对涉诉涉访信访案件中生活的确困难的当事人实施救济。只要当事人能息诉息访,都要想方设法联系相关部门尽量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如生活保障、就业等。对年老路途远的当事人安排盒饭用餐,并用车送其回家,对上访人员以人文关怀,减少涉法上访及不安定因素发生。但由于经费短缺,救助能力十分有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对刑事案件中经济严重困难的被害人实施救济。对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经济严重困难的被害人,挤出一定资金给予救助,帮其解决部分医疗费、交通费等。

3、努力建立执行救助金制度。对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人生活困难的,适当给予资助,帮助解决申请人的燃眉之急。同时对年老、回家路远的申请人安排盒饭用餐,并用车送其回家,细致入微关心困难当事人。

4、做好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工作。对经济确有困难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案件诉讼费的缓(减、免)交工作,免除当事人的后顾之忧,避免其因生活困难不能平等享受司法资源救济的途径,体现了法院的人文关怀。

今年我院通过向上级部门申报信访救助,帮助4个信访户解决的共计9万元的信访救助资鑫,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社会反映良好。

二、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司法救助形成制度也只是近几年的事,其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具体操作中难以统一。主要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是: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性。目前,我国直接规定司法救助的是20007月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人民法院指定委托辩护人的规定,也都具有司法救助的性质,但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无法满足群众的需求。主要表现在:

1、救助主体的局限性。从前述规定来看,实施司法救助的主体主要限于人民法院。但是,在执法实践中,公、检、法、司各家都需要也都在实施司法救助。

2、救助方式的局限性。现行法律、法规的救助方式主要包括:刑事诉讼中指定委托辩护人,民事、行政案件诉讼费用的缓、交、免,而且尤其局限于经济救助。

3、救助对象的局限性。一方面,局限于诉讼案件,另一方面,局限于案件当事人。对于非诉讼案件、非案件当事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是无法得到司法救助的。

(二)救助方式仍然单一。我院的司法救助实践,虽然对救助对象有所扩大,但救助方式仍然局限于经济救助。而事实上,弱势群体所面临的问题并非仅仅是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问题,还有因法律知识欠缺而打不了“官司”的问题。

(三)救助经费难以保障。法院由于诉讼费标准降低而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存在办案经费紧张的实际困难,从而导致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救助的资金难以到位,这样的经费保障,既无法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也很难保证司法救助工作的持久开展。

三、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的意义

(一)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是推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案件相关人员施行资金救助,是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内容,确保人民群众能平等享有国家司法资源,依法平等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二)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体现关心困难群众,彰显人文关怀。建立救助资金,体现了从思想上尊重、感情上贴近、行动上深入人民群众,延伸了司法功能和解决受害人实际困难的被动局面,对创造审判有序、服务到位的司法环境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为实现富民强市、平安崛起的目标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三)建立涉法涉诉救助资金有利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较为突出,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往往由于受挫情绪强烈,极易产生严重的心态失衡和对抗社会心理,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建立司法救助制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予以救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些群众的实际困难,进而消除不稳定因素。

四、工作对策与建议

应立足于司法救助工作实践,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创新思路,整合资源,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一套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

(一)救助对象的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

1、通过实行救助的办法愿意息诉罢访的信访人员的生活救助。

2、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获得赔偿,但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以致不能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申请人;

3、虽胜诉但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以致不能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且年龄在60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申请人;

4、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时,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以致不能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申请人。

(二)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1、资金的筹集。建立起“财政拨款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司法救助基金。主要包括两个来源:一是财政拨款。这是基金来源的基本渠道。要求各级政府要重视支持司法救助工作,落实好司法救助基金的启动资金。地方民政也应予以资助。二是社会各界的捐款。通过发放“倡议书”等形式,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捐款,扩大基金总量。

2、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本着专款专用、管用分离、小额救助的原则,对需要进行救助的案件,由救助对象向救助主体统一提出申请,并报县级以上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审批,财政局根据批准后的救助项目直接拨付给救助主体,再由救助主体发给救助对象。在设计救助程序中,既要坚持“合理分权、相互制约”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管用分离;又要坚持“高效便捷、相互配合”的原则,方便群众,易于操作。

(三)舆论引导

1、加强宣传,提升特困群体自我救助意识。通过媒体宣传和办案人员的讲解,促使特困群体了解政策,加强自我救助意识,更好地解决经济困难,营造司法关怀的温暖氛围。

2、正确引导宣传舆论。政法部门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联系,积极提供惩恶扬善、见义勇为的新闻素材。同时,新闻媒体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普及法律知识,弘扬社会正气。

(四)责任查究

既要把每一笔救助金用到最需要的群众身上,对各个环节发挥司法救助的最大效用,又要主动加强内部的管理监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对该实施救助却不救助,或者不能救助却救助的行为都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挪用、贪污救助资金的人员要依法严惩,保证涉法涉诉救助工作权责明晰,落到实处。

()加大对人民法院财政的支持力度。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的收费项目减少、收费标准降低,法院公用经费保障困难,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将法院每年收取的诉讼费用全额返还,确保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的顺利完成。

 

来源:雨湖区法院
责任编辑: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