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政务管理与审判管理、队伍管理相辅相成。司法政务管理是审判工作的基础,抓好司法政务管理能够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支持和服务。可以说司法政务管理工作的成败与否,直接关系到审判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客观上司法政务管理可以分成司法政务性工作管理和司法事务性工作管理两类,前者承担着决策参谋、督办落实、组织协调职能;后者承担着综合管理、服务保障功能,例如,物资装备、财务、档案、司法统计,司法警察管理等。本文试就人民法庭司法政务管理的经费问题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一、人民法庭的经费管理面临的困难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本身并不是一级审判机关,不仅在人、财、物上无权独立处分,而且在审判工作方面处于绝对服从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法庭的审判活动在基层人民法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人民法庭中所面临的最大困难是经费拮据,入不敷出,这是一个长期困扰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庭,至今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问题。造成人民法庭经费困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既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既有外因的,也有内因的。笔者结合湘潭县人民法院9个人民法庭2007年来的办公办案经费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认为其经费困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外部因素
1、认识不够。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使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习惯于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作为管理和调节社会生活的主要机构,对用法律手段调节社会生活的职能作用不适应、不习惯,事实上将人民法院纳入行政管理部门的序列,视为同级政府的一个下属单位,对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认识不够,既然连基层法院的地位如此,对人民法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就更不足了。在对待法院的经费问题上,不能正确理解法院工作在经费上的特殊需要,将审判业务经费与行政经费混为一谈,处于农村的人民法庭经费不属于考虑之列。
2、条件不具备。一是体制不顺。我国人民法院实行的是双重领导管理体制,一方面,法院受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另一方面,下级法院受上级法院的指导、监督,法院的人、财、物依赖于地方,受制于地方,法院与当地政府是经济利益共同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现行的财政管理采用的分级负担,分灶吃饭的体制,中央和地方严格分开,地方各级也基本分开,基层法院的所有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解决。原则上采取经费包干的方法,固定基数后确定三年五年的,甚至更长时间不变,对物价上涨的因素,法院审判任务的加重,执行力度的增大等一系列客观情况未予全面考虑,对保证法院公正司法和提高效率构成障碍和制约。二是客观条件不成熟。地方政府想方设法要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增收节支,但财政收支状况并不令人满意,对法院吃皇粮只保工资,对法院基本工作条件和基本建设项目始终难以列入财政预算,由此而造成法院经济境况越来越差,人民法庭欠帐越欠越多。如湘潭县人民法院九个人民法庭在上世纪八十年末、九十年代初建成,基建欠帐近百万元,时间达十多年,跨两个世纪。有的法庭多次被锁住大门,抬走办公桌、柜;有的法庭因欠费被停电、停水、停电话;有的法庭正常的下乡补助、生活补贴和差旅费无法及时报销;有的法庭配备车辆后,无法运行被迫收“车费”导致有人四处告状等等状况的发生,这些都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形象和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内部原因
1、争取经费意识不强。由于当前确有司法不公的现象存在,但人民法庭所办的绝大多数的案件是公正的,公正是主流。人民法庭习惯了过穷日子和紧日子,出于诸多的无奈,不能实事求是地宣传法庭审判经费和其他经费的特殊性和必要性,不能理直气壮地去争取,不敢对有关领导“有所得罪”。而是过分强调艰苦奋斗,节俭办案,这也是造成人民法庭经费困难的重要原因。事实上,在人民法庭驻地的其他行政机关所属的站、办、所相对来说,办公楼住房都比法庭要好,经费来源保障程度比法庭好,“皇粮”及时到位。当前法院经费保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就是“收支两条线”没有真正落实,该收的收了,该支的却不能切实保障。
2、经费包干的制约。目前,人民法庭主要造诉讼费收入维持正常运转,大部分基层法院对人民法庭采取经费层层包干的管理办法,但每年的包干经费根本无法满足正常的支出需要。人民法庭是“小法院”,无论是办案、生活,还是搞法庭建设,都离不开基层法院和驻地党政的支持。但在法庭的经费极为困难的情况下,还要经常受到当地政府“土政策”的限制,被迫交纳所谓修路、建学校、文艺活动等摊派费用。为了维持起码生计,保证法庭正常运转,不少人民法庭只好内部规定搞经费责任制的“创收”措施,实际上是办案利益驱动,通过这种手段筹措经费来弥补正常经费的严重不足。庭长与主审法官的关系变成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关系,把完成诉讼收费指标与个人利益挂钩,造成法庭管理有“企业化”管理的倾向。事实上也就是审判程序的混乱,在一定程度影上响了公正司法和人民法庭执法形象。
3、其他因素的影响。
一是案源不足的影响。目前的人民法庭采取的按行政区域划分的,随着政府行政职权扩大化和行政活动司法化,调解机构的增加和调解功能增强等因素,人民法庭处理法律事务的职能有被削弱的趋势,经过当地政府处理的案件增多,诉至法庭的案件明显减少,案源不足已成为不少法庭的一块心病。如有的法庭一年立案案件达300余件,有的法庭不足百件,案件立案分配不均匀,事实上也不可能均匀,有的过多,有的较少,而案件较少的法庭明显吃不饱,收取诉讼费也就不多,更谈不上有什么经济效益;案件较多的法庭压力大,收取诉讼费较多一些,但经济效益也不高,工作更辛苦,审判事务更繁重。
二是待遇影响。人民法庭的办公经费、福利待遇主要依靠财政返还收取的诉讼费来解决。如果财政部门不能予以足额保证经费拨付,势必影响人民法庭正常运转。有的法庭有可能通过另立名目等方式来变相收费,有损法庭形象。多年实践证明,不管对人民法庭采取何种优惠政策,或者采取何种激励措施,人民法庭与基层法院机关庭室队的差异总是存在的,法庭总是缺乏吸引力,似乎谁也不愿去法庭工作。从法庭调到机关的法官往往是优秀骨干,从机关下到法庭的往往是有问题、有争议、不被喜欢、不被重用的法官。由于办案经费难保证,法官待遇的不均衡影响了人民法庭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吃不到真正的“皇粮”,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温床又出来了。
三是收费标准影响。诉讼费用是一种司法制度,承载的是司法公平与正义,它不属于行政收费,也不属于事业性收费。法庭对诉讼费缓、减、免主要对策未严格按标准办理,过分加大司法救助力度,造成诉讼费流失和法院自筹经费减少。诉讼收费标准不高。在走向法治的时代,减少法院的诉讼费用事关民众对法院以及法律的态度。法院收费高昂,客观上可能减少一些可能的讼事。法院收费低或不收诉讼费用,立案门槛设置过低,在一定程度上将导致当事人滥诉的现象增多,有可能加重法院的讼累,增多了国家的财政支出。过去人民法院制定的诉讼费收费办法,诉讼费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存在不少弊病,规定的收费标准偏低。如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每件交纳50元案件受理费,交纳300至500元其他诉讼费,是不合理的。人民法庭办一起案件,上交上级法院20%,上交基层法院20%至50%,就难以维持生计了。又如赡养、抚养、扶养等需要司法救济的案件,不能收费的刑事自诉案件,财政不拨款,法庭只好靠办其他案件的收费来弥补。再如商事案件中收取的诉讼费,按争议标的收取的费用标准过低。
四是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的影响。
1、离婚案件。《办法》规定每件交纳50-300元,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按照0.5%交纳。
2、损害赔偿案件。《办法》规定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每件交纳100-500元,不再另行交纳;5-10万元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部分按照0.5%交纳。
3、调解结案和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收费呈半价趋势。案件的调解率是法官考核的重要指标,所以法官十分注重调解,故调解率、撤诉率高。如湘潭县人民法院某人民法庭每年约收费4万元,如果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则无疑是一次“缩水”。
4、其他诉讼费规定不明。《办法》中没有对法院办案过程中的交通费、差旅费、送达邮寄费等其他诉讼费用的收取及标准作出相应规定,无形中又减少了法院办案经费。
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务增大,《办法》实施后,诉讼成本的降低可能给利害关系人带来的“官司热”、滥诉现象是不可避免。同时法院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审判资源耗费大幅度上升。调解结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数量增加,调解案件受理费减半,给当事人带来很大利益诱惑,更多的会选择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因小额财产案件多是事实比较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容易通过调解方式速裁方式解决,需不需要普通程序,这类案件所占比例进一步会加大。
二、人民法庭经费管理的基本对策
解决人民法庭经费困难问题,人民法庭只有在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力更生,争取更多的资金,主要对策有:
(一)提高认识,理顺体制
基层法院和法庭负责人要想办法,出主意,多请示常汇报,发挥百折不挠的精神,争取党政领导及财政部门的理解、支持,疏通财政拨款的主渠道。在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为避免新办法对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经费保障工作产生的冲击,各级政府应落实法院经费基本保障,坚决取消以收定支,以收抵支,给法院下达收费任务的做法,实现收支完全脱钩,将法院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确保办公办案经费、基础建设资金的实际需要,并保证法院及法庭各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笔者建议国家行政机关改变对法院的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建议逐步建立中央财政统一保障人民法院经费的制度分步实施。先尝试将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再逐步建立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人民法院的经费制度。将法院经费实行彻底单列,列入国家预算,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国务院统一拨款,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切实让法院系统不折不扣地吃上“皇粮”。
(二)明确标准,完善制度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缓解地方财政困难局面,建议制定符合中国国情且有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诉讼费收费标准,结合审判实际和办案经费支出,实事求是地确定收费范围,建立科学的诉讼费管理制度。在经费极为困难的情况下,为保证法庭审判工作正常运行,必须用钱要精打细算,力求节俭,用最少的经费把事办好,把案办准,可用可不用的钱尽量节省下来,没有必要开支的坚持不开支。要把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落实,保证顺利完成党交给法庭的审判任务。如基层法院可根据各人民法庭所辖人口、面积、案件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前五年的业务经费的实际支出数额和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切合实际地进行预算,确定一个法庭审判业务经费的基数,纳入基层法院预算之中,争取将此基数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之中,报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审议通过后执行。另外,严格收费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收费,杜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费缓、减、免,以增加诉讼费收入。对于《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解决新问题、新矛盾问题时,为避免对人们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产生大的影响,尽快加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对那些因诉讼收费标准降低造成困难的法院给予专项补助。
(三)改善待遇,集中管理
一是提高待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基层人民法院一项十分重要任务,基层人民法院对法庭法官要加强素质教育,实现法官英才化、现代化、规范化。在地位上应从落实宪法原则入手,落实中央予以法官的政治待遇,提高现有法官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在待遇方面,重点和优先考虑法庭法官待遇,当法官等级确定后,工资待遇应当从优,奖励和补助与经济待遇也应当从优,至少要略高于在机关工作的法官。如湘潭县人民法院近五年来努力构建法庭建设长效机制,在选人用人和解决政治待遇上实行向人民法庭倾斜的政策,并对法庭干警给予额外的生活补贴,负担水电办公费用,使各人民法庭面貌焕然一新,工作条件大为改善。湘潭县青山桥人民法庭地处边远山区,管辖2镇1乡,人口近15万人,近几年来,由于湘潭县人民法院对该庭实施多种倾斜政策,法庭干警工作积极,贡献较大,事迹突出,获得了多种荣誉,法庭被评为全国百个优秀人民法庭之一,庭长被评为全国优秀法官,法庭成为人民法院青年干警培养基地。实践证明,湘潭县人民法院针对人民法庭提出的“兵在基层练,才从法庭选”等从优待警的做法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二是撤销合并法庭,集中经费办事。基层法院应借助于审判方式改革,对法庭进行各种尝试性改革。如设置农村中心人民法庭,将原法庭人员集中于中心法庭,可以省去分散法庭建设费用和水电、维修等开支,也可以集中经费,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快改善人民法庭建设的步伐。从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庭经费困难的矛盾,更好地发挥“小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
三是清理法庭旧帐。对法庭基建旧帐,法庭自身无力清偿,债权人上门追访,给法院带来较大精神压力,财政部门未考虑清偿旧债。建议法院会同财政部门协商,由财政部门加大国债支持力度,逐年安排资金清偿旧债,或将旧债债务转移到财政部门,以逐步解决法院基础设施陈旧,装备落后和法庭建设欠款等问题。
四是正确适用《办法》的规定。国务院《办法》主要有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诉讼费用交纳范围,诉讼费用交纳标准,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诉讼费用的负担,司法救助。第二部分是: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即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后,国家财政对这部分费用的管理和监督办法。以上确立了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和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等基本原则。同时,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方面作了六项规定:一是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二是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三是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四是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五是当事人申诉、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六是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新《办法》还规定了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四种情形:依照民诉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按照《办法》收取诉讼费用,绝不能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费用;要坚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收费,不得擅自简化或增加程序收费;要坚持收支两条线,将收取的诉讼费用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人民法院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财政厅已联合下发了《关于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保障经费的通知》,按照办案经费标准湘潭县人民法院已经得到落实。
五是加强收费和退费监督。按照人民群众交费明白,人民法院收费规范的要求。人民法庭凡受理案件,应向当事人发放诉讼明白卡,载明收费依据、范围和标准,对依法应予收取的费用应统一收取,统一归口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帐户。结案后由当事人与人民法庭及时结算,对应予退回的予收费用必须按时全额退回。进一步加强诉讼费用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业务庭以任何名义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凡发现群众举报审判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收费的一律以乱收费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