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韶山法院调研发现,当前民间借贷纠纷的新特点:
一是民间借贷纠纷结案数及其在民事案件总数中所占地例均不断增长。该院在2008年、2009年、2010年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别为5件、8件、20件,在审结民事案件总数所占比例分别为3.1%、4.3%、20.9%。均呈逐年递增之势。
二是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标的的数额逐年上升。2008年、2009年、2010年的标的分别为2.5万元、8.7万元、30万元,从每年每案平均标的来看,分别为0.5万元、1万元、1.5万元,标的金额的大幅攀升。
三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借款的目的为了高额利息,贷款用途多数为投资。一般出借方都知道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同期银行贷款的四倍内受法律保护。利率约定在高于银行或等于银行的四倍。故此,造成民间借贷有很大的风险。
四是民间借贷纠纷多为”丛生”,同一债务人多个债权人。
五是债务人在资不抵债,挖东墙补西墙,无法收场的情况下一走了之,留下不多的财产,造成执行难。法院在审理与执行中,应注重,多个债权人的债权执行分配,依法优先受偿后,余下部分应按比例受偿,防止不公平受偿,造成社会动乱。
六是部份涉嫌高利贷或提供赌资或合同诈骗,扰乱了金融和社会秩序。如涉及以合法借贷形式,饰盖非法目的,应依法予以深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