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基层法院工作整整二十五年,平平凡凡,不敢以法律人的自居。但二十五年的风雨历程,也许有些心得与体会,值得回味。回想起二十年前办结一起非常单简但难已下判的损害赔偿纠纷案。
二十年前,正是改革的初期,生产力的发展如同初春的小苗正在成长。农村的养殖业正在兴起,商品市场意识也在萌发。土生土长的老赵小本经营猪饲料玉米,赚些钱补贴家用。春节前夕一天,老赵象往常一样,早早地推着一辆土车子在附近村庄推销玉米。一户姓李的人家用两张一百元的人民币购买了四袋玉米,老赵找了零钱后,去了其他村庄。三天后,老赵用钱时,才发现所进的玉米款中有两张是假钞,这一下可急坏了老赵,一个月生意等于白做了。一口认定的假钞是姓李的,找到李家兑换真钞,李家不认帐。老赵一气之下,喊了五六个彪形大汉,闯入了李家拖走了一头大肉猪杀之。李家向乡村投诉,要求老赵赔偿。调解无果,无奈诉至法院。在审理中,老赵仍一口咬定假钞是李家的,要用猪抵,而李某仍不承认。按到法律的程序,很容易判决,老赵拖走他人的猪杀之,证据充分,依法应当赔偿。老赵诉称李某使用假币,因没有证据,不予支持。从法律程序上讲,没有什么讲的。假如老赵讲的是实情,对老赵不是太不公平吗?。本分人吃亏,小人得利。我带着问题与本村村干部交换时,村干部认为这样判也不妥。又有什么好办法呢?一时真还想不来。与村干部究研对策时,村干部提出应从两人平时的为人入手,使我茅塞顿开。一方面,着手从周边邻居调查这两人的为人情况,这只是分柝事实是否存在起辅助作用,并不能起到证明作用;另一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心理测试。如心里测试成功,会对做调解工作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分别找双方谈话时,老赵把事情的经过讲得清淅,对法官提出的问题回答的自然而符合情理,加之,邻居对他的评价是很本份,人缘也很好;而李某回避了购玉米的两张100元的钞票的来源,邻居对李某的评价不是很好。从这些情况不足以说明假钞是李某的,但是说明李某有重大的嫌疑的,通过做双方的工作,采取模糊处理的办法,达成协议,1、即由赵某赔偿李某肉猪的二分一的价150元,当即兑现;2、无其他争议。这案件得到了妥善的处理。
也许对本案的处理方法与结果,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和解的结果要胜过判决,这一点不容置疑。长期在第一线工作的法官,对案件事实难已查清带来的苦恼。如果一味追求所谓的法律效果,使利益分配失去平衡,引发更多的涉诉涉访。法律不是万能的,往往法律之外的方法同样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年轻的法官们应当励炼与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