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对贷款规模的宏观控制和国务院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力度加大,公民、法人等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民间借贷越来越多。由于这种借贷目前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也就不断出现,给民间借贷带来了诸多风险。
一、我院民一庭2010年4月20日至2010年10月8日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情况。
我院民一庭2010年4月20日至2010年10月8日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数据统计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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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 |
结案 |
结案方式 | |||
判决 |
调解 |
裁定撤诉 |
裁定发回重审 | |||
—2010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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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院民一庭2010年4月20日至2010年10月8日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和原因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从今年4月以来,中央一连串紧缩银行贷款和遏制过度投资的宏观调控举措,让不少中、小型商业经营者倍感资金压力,从而导致民间借贷活动日趋频繁,所引发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亦不断增多,其呈现出以下特点:
1、普通民众的投资意识增强。相比较需要专业知识的股市、房地产,金融机构借贷等投资项目,民间借贷以其方便、快捷的优势得以迅猛发展。同时,由于民众对资金借贷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致使大量纠纷诉至法院。
2、诉讼标的额明显增大。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民间资本数额逐渐增多,导致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明显增大,平均达18.5393万元,远远超过一般合同案件平均标的9.1956万。有的动辄几十万、上百万,我院已受理的案件中最多的达到800多万(张东满借款系列案)。
3、民间借贷风险较多。因金融机构贷款的门槛高、限制多,致使一些经营者大多选择在民间高息筹措资金。当陷入资金链脱节的困局时,容易发生骨牌效应,造成群体性诉讼。另外,债务人以借贷为手段,实则以敛财为目的,骗取多个债权人钱财后携款潜逃的现象也日益多见。收入渠道的增多和收入的隐蔽化,促使债务人公开赖债。
5、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民间借贷一般来说数额不会太大,相互间也往往有着一定的信赖和帮助关系,手续也比较简便。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颁布施行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
1、民间资本逐渐增多,融资渠道不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手中的财产逐渐增多。尤其是近年来,公民的投资意识增强,房地产、股票市场火爆,但投资股市、房产须相关专业知识,且有一定风险,相比较,传统的借贷方式投资较安全、便捷,成为一般公民的首选。借款人从金融机构贷款的难度较大,程序复杂、规范,借款人转向更为方便、便捷的民间资本,民间借贷得以迅猛发展。
2、公民风险意识淡薄,民间借贷担保手续不完备。许多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具体体现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没有到房管、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错以为持有借款人提供的产权证照就可控制住抵押物。
3、市场经营存在风险,使借贷充满风险。一些借款人经营失败,经营风险转嫁到出借人身上,无法归还借款,更不用说高昂的利息。还有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出借人逐利的心理,用花言巧语骗取信任,或伪造产权证照提供假担保,诈骗钱财。
三、民商事审判中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对策
针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办理涉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切实规范司法行为,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办理涉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充分重视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必要性。
当前,随着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的增长,当事人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高度重视与人民法院在处理时的标准模糊之间形成了一对日益显露、不断恶化的矛盾。能否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成为关系到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以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因此,我们要从司法为民的高度出发,本着公平正义的裁判理念,正确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办理涉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问题认真对待,审慎处理。
(二)加强调研,不断总结研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新问题。
加强调研的目的就在于及时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有重点地选取具有典型性的疑难问题加以理论研究,并及时将研究成果上升为切实可行的司法标准,用于指导审判实践。
(三)与上下级法院有效沟通,统一认识,减少分歧。
为了有效避免上诉案件因两审法院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认识差异而发生改判和发回,我们认为,应与上下级法院建立经常性的工作沟通机制,积极探索互相探讨、增进共识的有效途径。一方面,我们要通过“片会”、案例征集等方式密切关注辖区内基层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认识态度和处理方法,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在第一时间把新发现的问题以及我们的态度向上级法院反映,积极配合上级法院研究解决问题。这种双向沟通机制,旨在通过互动的方式最大化地消除分歧、谋求共识,并通过认识层面的统一实现整体司法标准的统一。
(四)加强对公民的投资风险教育,树立风险意识。
相关新闻媒体应通过主动宣传,向广大公民宣传民间借贷的风险,执法机关也要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高公民的风险意识,无论自行或是通过中介机构借贷均风险较大,借款人和中介均无履约的充分保障,实施民间借贷行为一定要慎重。
(五)加强法律法规及《关于规范办理涉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宣传,提高公民学法的自觉性。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规范办理涉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常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依法维权的能力。如公民在借贷前,可以到相关产权管理部门查询抵押物权属情况,发现骗局及时向执法部门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