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增强执行工作的公信力,近日,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制定实施了《关于限时执行和换人执行的若干规定》。
一是限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进行分权,成立执行裁决组、财产查找组、执行实施组,进行流水化作业,提高执行效率。立案庭在送达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整理好有关材料,将案卷移送执行局。财产查找组接受执行案件后,应当在15天内到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部门进行“四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制作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对财产查找组已采取查封、冻结手续的案件,限执行实施组90天结案;对信访案件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执行和解意向的案件及依法评估、拍卖的案件,限120天结案;对所有执行案件除因法定原因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执结的,应当在180天结案。今年新收110件执行案件已全部实行限时执行,执行效率明显提高,确保有履行能力和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限时执行期限内基本执结。
二是换人执行,规范执行行为。该制度规定: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在限时执行期限内完成相应执行行为的;或者经延长执行期限后仍不能执结的;或在执行过程中具有消极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实行执行换人制度。对接受调出案件的执行员按期限完成相关执行行为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被调出案件的执行员,给予一定处罚,一年内累计被调出3件以上案件的执行员,暂停执行工作,待岗3个月。对发生执行腐败行为的干警,一律调离执行岗位,严格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