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赵某手握着金色银行卡微笑地走出韶山市人民法院的大门说:“还是法院执行有力,我的执行款终于到位了!谢谢法院,谢谢法官们。”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唐某原是好朋友,2007年2月唐某因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向赵某借款50000元,并约定利息、偿还期限,并出具了借条。可2007年10月借款到期后唐某没有偿还。期间2007年11月唐某与毛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债务双方各自负责。2008年5月赵某起诉唐某到韶山法院,同时将唐某的前妻毛某也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借款属于唐某与毛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协议离婚对债务分割不能对抗第三人,2008年7月12判决该借款由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毛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韶山市法院申请并于2008年9月25日立案执行,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可是两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此后都下落不明,案件一度中止执行。2010年元月韶山市法院再次启动执行程序,经法院采取查询措施,获得被执行人毛某有银行存款,强制执行划拨被执行人毛某的银行存款30000元,此案仍未能执结。2010年3月得知毛某已经从外地回家,火速赶到毛某家中,执行法官向其讲清法律政策,毛某无动于衷。执行法官请示院领导果断发出搜查令,竟搜得现金11000元,以及十余张银行存单、基金单,总计价值80000余元,毛某低垂着头张口结舌。执行法官对该财产当场予以扣押。同时发现某银行在法院元月份查询时没有如实提供毛某的存款信息,造成了执行困难。经过研究随即对该银行发出罚款50000的决定书,并向该银行发出协助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划拨银行存款20000元。执行人员虽已掌握执行款但没有简单执结该案,考虑到双方原系朋友,便通知双方召开协调会,互相取得谅解,最后达成和解协议,由毛某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等共计61000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赵某同意放弃。法院将其余存单、基金等有价证卷退给被执行人毛某。对某银行的罚款,考虑到银行后来协助执行划拨得力,经与银行多方协商作出减免处理。该案中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某银行隐瞒信息给该案的执行布下层层迷雾,但经过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执行措施的步步逼紧,查询、划拨、搜查、罚款、和解的灵活运用,终于拨云见日使该案得以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