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是湘潭县乌石乡一个偏远山村的农民,因家庭经济困难,一直靠外出务工以补贴家用。2007年6月5日,欧某来到湘潭为冯某所承包的湘潭市市场服务中心门面改造工程做事。谁料在欧某施工过程中,整堵墙突然坍塌将其砸倒在墙体之下。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还是没能保住欧某的腿,造成其左腿高位截肢,右腿粉碎性骨折,并需安装假肢。本想通过协调的途径解决自己的赔偿问题,但有关责任方都不同意承担责任。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欧某于2007年7月20日向雨湖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冯某、湘潭市市场服务中心及门面改造承包人蔡某、门面实际经营人蔡某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6万余元。此案历经两审,等欧某拿到终审判决时,时间已经差不多过去了一年了。
由于案件尚未执行到位,导致申请执行人欧某与其妻刘某多次上访,2009年12月9日,雨湖区法院依法再次对蔡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第二次被司法拘留,极大地震撼了被执行人蔡某,使其认识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错误思想,让其见识了强制执行的法律权威。2009年12月11日,蔡某与申请执行人欧某之妻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蔡某一次性85000元了结此案。同日,蔡某按协议将执行款全部支付到位,刘某当场表态:以后不再上访。
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执行法官的努力终于获得了成效。雨湖区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既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让被执行人受到了法制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