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调解制度,被其他国家的司法界公认为东方经验,其优势和作用已被世界所公认。目前我国所倡导的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三调联动”机制,是更新型的互为补充、互为依存、互为基础、承前启后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湘潭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县法院调解室自2008年9月成立以来,在市、县政法委、综治委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在县人民法院的精心组织指导下,严格遵循依法、公平、自愿的调解原则,充分发挥联合调解的立体优势,创新纠纷解决机制,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接受人民法院诉前和诉中的委托和直接受理调处了一大批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医患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征地拆迁、相邻关系等民间纠纷,2009年共受理各类案件75件,调处45件,当庭签定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的30件,促成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9件,移交进入诉讼程序的6件。接待和解答当事人法律咨询200余人次,为各方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50万元,节约诉讼费成本50余万元,预防矛盾激化而转为刑事和治安案件的20余件,减少赴省进京上访20余人次。调解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营造和谐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主要做法是:
一、完备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制度
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得到了各级领导、各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县政法委多次召开会议进行部署,专门下达规范性文件。为使这一工作进入长效机制,针对“三调联动”的特点,建立了强有力的组织机构,由县法院主管民事的副院长王壮光担任调解室主任,民一庭庭长和县司法局主管基层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县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县司法局基层股股长、副股长为成员,特聘已退休的县法院原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邓利斌同志为专职调解员,配备兼职调解员杨焕球和督导员肖新民同志常驻法院调解室调解处理案件。在人民法院设立了专用办公室和调解庭,空调、电脑、办公用品一应俱全。建立了一整套登记受理、调查取证、制定调解方案、组织调解、制作调解协议、案卷归档、回访等科学合理的操作规程。公布调解的原则,即依法,当事人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明确纠纷的受理范围,规定调解员的工作职责,印制专用法律文书格式。
二、灵活多样的调解、服务方式
人民调解区别于诉讼的显著特点就是全程免费服务,不收取当事人一分钱的工作费用,不接受当事人事前事后的任何酬谢。在所有调解的案件中都是利用了公共资源,甚至连调解协议及有关文书的复印费都是免费提供的,在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在调解的方式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对一些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当场调解,立即兑现的方式,做到案结事了,不留尾巴。对于案情复杂、事实和证据还有待查核的纠纷,采取定时定点,作出必要的调查取证以后再组织调解;对一些积怨较深,对立情绪大的纠纷,采取先背靠背做工作,然后面对面讲清道理,宣传法律,努力营造和谐氛围,邀请基层组织、妇联、残联及相关协会、团体参加调解,帮助当事人解脱困惑,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对一些需要专业知识才能解决的案件,例如需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等活动的案件,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或纠纷处理原则协议,引导其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尽量使每一件纠纷都能找到合理的途径。
三、扎实的基础工作和内务管理
严谨的基础工作和内务管理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使这一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成为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公益性事业的重要保证。调解室创建之初,我们就非常注重这些工作,调解场所布置得温馨、宽敞、规范,对来访的当事人,不论是有纠纷申请调解还是咨询法律或者反映情况、提出控告,都耐心认真接待并记录,详细全面地记录其基本情况、联系电话、具体诉求与事件发生的基本过程。对进行法律咨询的群众,针对其面临的具体问题,解答法律上的困惑,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对有调解请求的当事人由其填写调解申请表,建立民间纠纷处理台帐,对调解过程形成的文书、资料按照调解规则建立档案,进行统一编号并归档备查。将所有的资料输入电脑储存,对常用的法律文书,根据司法部颁布的格式统一印制,这样形成的档案格式规范、一目了然。对调解形成协议的案件,还建立了回访制度,将回访的情况详细记录归档,确保调解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