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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合理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 不断提高司法质量和水平
作者:尹载喜  发布时间:2009-09-24 17:00:23 打印 字号: | |

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即司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酌情处理"的权力。目前,我国大部分法律、法规的许多条款都赋予了审判机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量刑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方面都留给法官自由裁量,这就需我们一方面正确认识司法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合理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不断提高司法质量和水平。法院是法律适用机关,而法官则是具体的法律适用者,司法适用作为一种社会行为,人的行为,必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司法社会环境和人的因素制约,这样就很有可能出现法院与法院之间、法官与法官之间对同一类案件甚至是同一件案件发生裁判不统一、量刑不均衡的现象,从而影响法院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一、司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1、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突飞猛进,新生事物层出不穷,作为相对稳定的法律法规不可能对经济社会方方面面作出穷尽规定,这就需要作为司法适用主体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具体案件作出具体判断,就需要赋予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审时度势地及时审理案件,作出裁判,从而与日新月异的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相适应。

2、避免法律局性的需要

从法律本身而言,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也不可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做出非常细致的规定。

3、提高司法质量和水平的需要

“相同情况相同裁判,不同情况不同裁判”的根本要求,促使司法统一适用主体法官必须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断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决,从而实现法律尊严和现实情况的有机统一。

4、维护社会和谐的需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法官公正司法,按照法律规定合理行使司法权力,避免司法不公、徇私枉法,减少不稳定因素产生。

二、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法官在司法适用上相当大的“自由度”和“灵活度”,这一方面是对法官基本素质的肯定,同时也给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合理有效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避免司法权力滥用,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公正原则。法官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正作出裁判。二是正当原则。法官审理案件作出裁判必须符合立法原意,作出正确、合理、公正的选择和判断,使当事人在复杂多变的情况下不至于无所适从,从而保障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三是平等原则。“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要求法官在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时,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而歧视或优待某些人,不得因与当事人的特别关系而故意规避、曲解、淡用法律和法律原则。四是先例原则。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要保持标准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同一类案件的审判要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同类案件审判结果不一致,与法律适用的稳定性不相容,对当事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五是比例原则。法官在判决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判决必须与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畸轻畸重现象发生。

三、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与运用

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一方面可以提高审判效率与司法的灵活性,更加准确的践行法律宗旨。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拖延塞责、前后不一、玩忽职守、权力滥用等现象,因此必须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给予合理限制,以保证法律的统一和刑罚的平衡。

(一)从司法主体方面制约

一是实行轮换制。即在审判机关内部对具体审判人员所承担的职责、区域实行轮换,以避免某个环节、区域的司法权长期集中在相对固定人手中。二是错案追究制。该制度可以对提高司法自由裁量权运作质量、严格执法程序,防止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等情况产生积极作用。

(二)从司法程序方面制约

一是实行回避制度。法官在办理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案件时,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要求其回避。二是实行审裁分离制度。三是实行审执分离制度。

(三)从内部监督方面制约

一是实行执法质量档案管理制度。二是实行案件督查制度。三是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四是实行判例制度。

总之,正确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手段。对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维护社会和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和产生深远的影响。

责任编辑: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