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三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使这一矛盾激化、极其棘手的案件圆满结案,为重点工程顺利进展提供了有力支持,整个案件从立案受理到纠纷的解决仅用了12天时间,充分显示了人民法院较高的办案效率。
2008年韶山职工之家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分别租赁给被告向某经营茶楼,被告余某、喻某、彭某及被告张某、谭某、王某经营歌舞厅,分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书》。韶山市职工之家与湖南省电力公司韶山培训部于2008年2月签订了资产整体转让协议,约定移交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届时租赁出去的房屋都已经到期。由于三个案件的被告认为租赁期间原告的房屋漏水影响了被告的生意,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且被告对租赁的房屋进行了装修投入,如收回门面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由于双方对经济补偿达不成一致意见,被告拒不搬出,使原告无法向湖南省电力公司韶山培训部交付房屋,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和31日分别向法院起诉三被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门面,交清经营期间和超期经营期间的水、电费和租金。9月1日,原告向我院申请依法先予执行。
经查,湖南省电力公司韶山培训部对韶山市职工之家处的改造建设系我市2009年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重点工程项目。现因被告未将租赁房屋返还,妨碍了原告履行交付的义务。另查,三个被告租赁的房屋合同均已到期且门面现在闲置未再经营。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先予执行条件,遂果断做出了先予执行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且告知被告反映的经营期间房屋漏水造成经济损失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在先予执行前被告有权进行证据保全。同时,法院审判人员积极组织调解,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纠纷产生的原因和承租人的心态,并做双方的工作。通过审判人员的努力,承租人在法院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移交了门面,通过精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