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4日,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政府法制局的局长黎明同志紧紧握着韶山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沈启明的手说“我们仁化县吴玉环县长说‘我们县要是多有几位沈局长您这样的执行法官,那我们仁化县的企业在外的几千万债务早就执行回来了,’今天,你们虽执行了我们政府的钱,但我们还是心服口服。”沈局长笑着摇了摇头说:“法律是公正的,天下法院是一家”。
原来,这得从头说来,2000年5月9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广东铝厂偿还湘乡铝厂350余万元货款,判决生效后,2001年10月湘乡铝厂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可是因广东铝厂进入了关停状态,湘潭中院执行干警几次去仁化县境内的省属企业广东铝厂执行该笔货款,最后执行了价值47万的货物抵债。2004年4月湘潭中院将该案指定韶山法院执行,韶山法院接收该案后,执行干警几次去仁化县的广东铝厂执行该案,经过多次前往广东韶关,查实广东铝厂仍处在关停状态,但将其优良资产3700万元重新组建广东仁化大岭碳素有限公司,同时其下属的碳素制品厂等分支机构仍在运行。据此,韶山法院执行局果断决定依法追加仁化大岭碳素有限公司,广东铝厂碳素制品厂为被执行人,强制划拨两追加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余万元,并查封广东铝厂的厂房、土地、设备,案件执行进入僵局。2004年5月10日仁化县人民政府致函韶山法院,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将原广东铝厂的所有资产已经移交仁化县人民政府接收。与此同时,湘乡铝厂也在进行改制,变更为湘铝有限公司,案件中止执行。2009年6月湘铝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湘铝公司破产管理人向韶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申请追加仁化县人民政府为被执行人,请求执行仁化县人民政府。2009年6月28日韶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沈启明局长带领执行干警赶赴仁化县广东铝厂。通过执行线索了解到广东铝厂的资产已由仁化县政府接收,但对债务未作处理。随后,广东铝厂承认其资产已由仁化县人民政府接管,韶山法院依法将追加仁化县人民政府为被执行的裁定送达仁化县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主动履行,可是广东铝厂和仁化县人民政府都置之不理。韶山法院干警在仁化县夜以继日的工作了五天,最后终于找到执行的突破口,广东铝厂将部分资产移交仁化县人民政府,同时给付仁化县人民政府850万元接收费的重要证据。2009年7月2日韶山法院冻结了仁化县人民政府接收专款的仁化县财政局帐户。并对广东铝厂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转移法院查封的财产为由,下发罚款30万元的罚款决定书。
2009年9月3日由韶山法院主持,仁化法院参加的,再次召集仁化县政府的代理人,广东铝厂、湘铝公司的代表终于坐到了一起,经过三次三整天的协调,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仁化县人民政府协调广东铝厂立即支付40万元执行款,其余分批、分期给付,广东铝厂、仁化县政府撤回异议申请,湘铝公司撤回追加仁化县人民政府的申请,该案得以和解执行。
2009年9月7日湘铝公司的代表给韶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送来的锦旗上写到:执行卫士,护航天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