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株洲市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厅级)龙国华受贿案。被告人龙国华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称,龙国华从1998年至2007年在分别担任攸县县长、株洲县县委书记、株洲市人大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1.646万元、美元1.67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至2003年期间,为承建株洲县城改造工程及其他相关工程,株洲县湘中建设工程公司四公司负责人仇胜强先后送给龙国华现金60万元。2004年至2008年期间,株洲县建筑工程公司经理马又专为得到龙国华在工程方面的照顾,以各种方式贿赂龙国华,除利用过节拜会、搬家庆贺、打牌等形式赠送价值29.9万元的财物,还以装修房屋、为其老家修路和修庙等方式为龙国华支付13万元。2005年,株洲县湘渌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刘煜为在购买株洲县某中学初中部得到龙国华的关照,送给其现金10万元。事成此后,为答谢龙国华,刘煜先后以送钱、送干股的方式,利用拜节、打牌等机会送给龙国华42.6万元。龙国华还利用手中的职权在人事安排等方面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据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9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贿赂龙国华价值共计约166万元人民币和1.4万美元的财物,龙国华则利用株洲县对各单位职务调整等机会关照行贿人。
龙国华对自己多次收受贿赂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其代理律师对部分受贿金额的性质提出异议。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