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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法院为一名特困当事人执行兑现21万元赔偿款
作者:李彦 朱海欧  发布时间:2009-06-08 10:33:0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家住湘潭县云湖桥镇红卫村的宋服兵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通过湘潭县法院执行干警多方努力,他的21万元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终于执行兑现了。

  宋服兵的家庭原本就不富裕,加上婚后又生了一个患有脑瘫的儿子,家中的负担就更重了。不幸的是,2007年9月,宋服兵搭乘赵勇的摩托车途径云楠公路地段时,与湘潭市公共汽车公司的一辆客车相撞,造成他五级伤残,左膝关节以下被截肢,各项经济损失高达30万元。2008年11月,宋服兵将湘潭市公共汽车公司和赵勇起诉到法院。此案经湘潭县法院审理后判决由被告赵勇负主要责任,赔偿宋服兵各项经济损失21万元,湘潭市公共汽车公司负次要责任,赔偿宋服兵9万元,并由湘潭市公共汽车公司和赵勇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宋服兵却仅仅收到了湘潭市公共汽车公司支付的9万元赔偿款。今年3月,无奈之下的宋服兵向县法院申请执行。

  为了将案件执行到位,县法院执行干警先后多次到银行查询存款并上户执行。经多方查实,赵勇由于身患癌症,为治病早已变卖全部家产,债台高筑,根本无力支付21万元赔偿款,案件执行起来有非常大的难度。在执行工作陷入两难的情况下,执行干警迅速调整执行思路,决定通过做工作,让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湘潭市公共汽车公司先行垫付赔偿款。然而执行干警每次上门,该公司领导总是进行回避。通过了解,该公司是一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单位,近年来赔偿纠纷较多,亏损了不少钱,且公司认为自己已赔付了9万元,不愿意再为被告赵勇垫付21万元赔偿款。县法院执行干警不灰心、不气馁,一趟又一趟耐心地上门做公司领导的思想工作,并对其明知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功夫不负有心人,该公司领导最终被法院执行干警的耐心、诚心和责任心所感动,经过公司会议决定,最终为被告赵勇垫付了全部赔偿款。
来源:湘潭县法院
责任编辑: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