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是活跃在城市、乡镇中的一支新生力量,他们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在塑造自己。他们已经与城市发展、农村繁荣进步密不可分。近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但现实中农民工权益维护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据统计,自2008年元月以来,岳塘区法院共审理涉农民工民事案件21件,审结21件,其中调解结案8件,调解率为37%。涉农民工案件中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案件16件,占76%,劳动合同争议及其他占24%。
一、涉农民工权益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涉农民工权益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岳塘区法院2005年受理该类案件6件,至2008年受理该类案件15件,增加9件,增长250%。涉农民工权益案件呈逐年递增、快速上升趋势。
二是群体诉讼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居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工资,不参保,任意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这类案件的原告多为进城务工组织分散的以同乡、同村为单位的小团体,受到侵害时涉及小团体的每个成员,带有较为明显的群体性,且多为拖欠劳务工资报酬案件。
三是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淡薄。农民工自身素质普遍偏低,法律知识欠缺,对权益受损或不知情或不知如何救助。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时,农民工或忍气吞声,或无所适从,许多用人单位正是利用了农民工的这一劣势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同时也纵容了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的蔓延。
四是容易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大量案件存在被告利用农民工的文化缺陷恶意拖欠、克扣工资最后结算时携款外逃的情况,农民工事后补救成效甚微,在一定范围内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部分农民工会采取理智的方式,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但部分农民工情绪激愤,讨要工资方式激烈极端,往往会采取聚众闹事、群体性上访、找老板“算帐”等非理性的手段实现其目的,由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演变成危害社会的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的危机。
二、涉农民工案件审理的难点
1、义务主体查找难。农民工多由包工头组织召集,纠纷产生时包工头多隐蔽失踪,难以查找;工程完工后管理人员离场、组织机构撤离,无处查找承包主体;到工商部门查询则存在施工单位工程结束后短时间注销原单位、异地成立新公司的情况。同样的问题导致在法律文书送达上存在相当难度。
2、举证、认证难。农民工数量虽然庞大,但分散于各个行业,缺乏行业组织为其代言,受教育程度、经济收入水平、社会地位等方面普遍处于比较低的层次,整体上属于弱势群体。许多人并没有劳务合同、工资单、欠据等书面证据,而这些却恰恰是“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获得法律支持的基础。
3、提供财产担保难。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农民工由于本身靠打工谋生,诉讼大多数在背井离乡的异地进行,绝大多数农民工无法申请或被驳回,很难及时维护合法权益。
4、提供人证物证难。农民工起诉后多不懂如何举证,也无从举证,对缺乏证据支持的主张原、被告各执一词,法院难以及时查清事实;多数拖欠薪酬的案件都是农民工在长时间自行索要无果后才起诉,客观上导致部分证据的毁损灭失,证人难寻,证言失真。
三、处理好涉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对策
一是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工作。主动深入农民工集中的街道、社区,开展法制宣传、巡回审判等法律服务,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法律素质,营造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与公、检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打击侵害农民工权益的合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政府行政机关、工会、社会群体组织的沟通协作,建立化解和处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的群体性纠纷案件的有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努力营造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做好农民工群体的稳定工作。对农民工起诉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快捷执行,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效率和执行效率。杜绝无故超审(执)限现象,避免因农民工投诉无门而采取过激行为,避免因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及时影响劳动者基本生存,从而引发社会矛盾,确保农民工权益的最终实现。
三是设立快捷通道,缩短审理时间。对农民工申请执行欠薪的案件,立案庭可以现场予以指导,争取当场立案,当天移送执行局。在具体执行中,要求指定专人限期执行,并优先于一般案件办理,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对在审判环节中发现的恶意拖欠工资、违规使用未成年工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过司法建议或情况反映的形式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以便有效制裁违法行为。
四是整合审判资源,充实审判力量。指定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审判人员组成劳动者权益保护专门合议庭,专项审判涉农案件。对群体性纠纷及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案件,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及时下情上报,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对申请方因情绪难以控制而群体性来访的,法院要耐心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及时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宣传相关法规政策,最大限度稳定农民工情绪,防止执行过程中矛盾激化。
五是提供法律援助,加大司法救助。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与法律援助中心疏通关系,生活困难的农民工持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家庭贫困证明直接享受法律援助服务。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农民工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可免除申请人担保义务,直接裁定;对因发包人和承包人结算争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农民工或承包人申请,可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部门先予执行。
六是加大调解力度,尽快兑现权益。建立健全全方位的调解模式,将涉农案件的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和庭后,促使涉及案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缩短办案周期。同时对涉农案件快立快审,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对矛盾尖锐的,从缓和对立情绪入手,稳定农民工情绪的同时积极做好被告的疏导工作,通过讲理释法让其正视问题,抓住时机力促达成调解。还可针对案件情况向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发出司法建议书,做好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