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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作风,强化措施,为加速推进湘潭新型工业化提供又好又快的司法服务
作者:刘森甲  发布时间:2008-11-21 17:30:49 打印 字号: | |

转变作风,强化措施,为加速推进湘潭

新型工业化提供又好又快的司法服务

刘 森 甲

 

我市第十次党代会确立了“新型工业化是富民强市、赶超发展第一推动力”的全新理念,把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作为了我市今后工作的战略重点和主攻方向。对于我市两级法院来说,这既是严峻的挑战,也是历史的机遇。推进新型工业化,需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处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建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肩负起重大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把法院工作摆到“富民强市,赶超发展”的战略全局中去思考,去谋划,去开拓发展。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为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创新精神统揽服务新型工业化工作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我们党思想路线之精髓。新型工业化,其最大特点就在于“新”,新就新在,它是可以实现跨越发展的工业化,是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化,是注重发挥人力资源优势的工业化,是资源、产业高度集聚、融合的工业化,是高度体现人文关怀的工业化。这五个方面的“新”,使它与传统工业化的思路和发展模式截然区分开来,贯穿了一条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红线。人民法院为新型工业化提供司法服务,同样需要解放思想,敢于创新,善于创新。要打破传统的思想观念、思维模式和工作方法,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根本宗旨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克服单纯办案思想,摒弃死抠法律条文的呆板作法,深层次理解立法之精神和目的,灵活运用各种法律,及时有效地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新纠纷、新矛盾、新问题。要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凡是有利于新型工业化的,就大胆地想,积极地干,当坚定的促进派;凡是对新型工业化形成阻力的,就坚决予以排除,做坚定的保驾护航者。要深刻领会市委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战略决策的重大意义,找准着力点,拿出硬措施,把服务新型工业化这篇新文章、大文章做好做实,做出成效。

二、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方式,为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执好法,服好务

第一,要切实加强法院队伍纪律作风建设。万事人为本,没有一支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法院队伍,服务新型工业化就是纯粹的空谈。因此,全市法院要深入开展纪律作风专项整顿,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干警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抓队伍,强素质,促服务,树形象。首先是提高认识。要教育全体干警深刻认识到,司法审判工作服务于新型工业化,是人民法院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又一次具体实践,是对法院干警队伍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的一次严峻考验。我们一定要经受这次考验,向党和人民交一份满意的答卷。其次,要坚决革除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的弊端,对涉及新型工业化的纠纷案件,闻风而动,雷厉风行,坚持快立快审快执。严格执行审判效能问责制,对效率不高、作风不实、服务不优的法官,坚决调离审判岗位。再次,要彻底改变靠权力树权威、靠压服树威信的做法,以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服务来树立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对耍特权、摆威风、执法不文明的法官,坚决进行调整;对态度冷硬横推,不给好处不办事、少给好处慢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和触犯“六条高压线”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属于法院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一律先免职,需报请有关任免机关决定的,一律先停止履行职务。

第二、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确保服务质量。一是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这个原则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绝不动摇。同时,坚持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解决纠纷,处理问题,不受任何“法外因素”的干扰。二是正确处理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关系。湘潭的新型工业化,是改革开放大背景下的工业化,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格局中的一部分,在为湘潭新型工业化服务时,不能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整体的发展。如果让司法沦为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其结果必然是得不偿失,因小失大,拣了芝麻,丢了西瓜,这是一种极为短视和不明智的做法,必须彻底摒弃。三是正确处理好严格依法办案和不死抠法律条文的关系。只要不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基本立法精神,只要符合“司法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就可以采取比较灵活或适当变通的方式来处理纷繁复杂、变化万端的实际问题,力求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正确处理好为人民服务和为当事人服务的关系。对法官来说,为人民服务首先体现为当事人服务,但不能将为当事人服务简单地等同于司法救济,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地审理每一起案件,在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运用一切可能的法律手段促使当事人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才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是最好的为人民服务。

第三,要认真解决关系民生疾苦的热点、难点问题。对特困群众、弱势群体反映强烈的“诉讼难”,要作为改进法院工作的重点,着力加以解决。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切实贯彻执行诉讼费减、缓、免制度,使之“有理无钱”也打得起官司;对涉及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开通“诉讼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因征地折迁、企业改制职工利益受损、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人员违法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件,凡是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不管压力多大,都要不折不扣地依法审结、执行。要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搞好涉诉信访工作,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通过层层把关、分级处理、组织专项清理等多种形式,下大力气解决好缠访、上访、闹访、群体上访等问题,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总之,要把“司法为民”作为审判工作的一条红线,贯穿到服务湘潭新型工业化的全过程,将司法护民、司法利民、司法便民的理念落实到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切身感受到人民法院的爱民之心和亲民之举。

三、立足审判职能,坚持严格执法,努力为新型工业化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第一,要平等保护多种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新型工业化,有赖于国有、民营、私有、外资等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只能搞“百花齐放”,不能搞“一枝独秀”。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原则、透明原则和非岐视原则,彻底摒弃“肥水不流外人田”的传统观念,坚决杜绝偏袒本地当事人、压制外地当事人的错误做法。要为外来企业家和投资者排除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安心心、踏踏实实在湘潭投资、办企业。

第二,要积极营造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和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首先,严厉打击影响和阻碍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刑事犯罪。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打击什么犯罪、什么问题严重就集中整治什么问题的原则,严厉打击故意杀人、“两抢一盗”、绑架、爆炸、敲诈勒索等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及时打击商业贿赂、走私、金融诈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犯罪和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犯罪,竭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其次,要依法加大对各种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尤其是对企业改制、新企业审批、土地流转、资金拆借等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犯罪要坚决打击,从严惩处,维护市委市政府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以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以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和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来吸引外地企业家和外来投资者。再次,妥善处理好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类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主动积极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对新型工业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农村征地、城镇拆迁、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要未雨绸缪,积极应对,制订必要的工作预案,一旦纠纷出现,必须做到反应敏捷、出动迅速,处理得当,绝不能由于我们工作的马虎、懈怠、反应迟纯造成“无事变有事,小事变大事”的被动局面。

第三,要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一是要高度重视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通过悬赏举报、限制高消费、媒体曝光等措施的运用,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尽量减少强制措施的运用。二是要讲究执行艺术。积极探索运用债权转股权、资产重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无形资产、劳务抵债等多种形式,“放水养鱼”,促进被执行企业继续生产经营,重获生机。同时,积极实施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督办执行、排期执行、发放债权凭证等新举措,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果,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实质性的实现。三是要审慎采取强制措施,竭力维护被执行企业正常运转。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既要保护债权方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负债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债权方企业申请保全的,被申请保全企业只要能够提供相应但保的,一般不得采取查封、扣押等民事强制措施;企业在被查封、扣押后又提供担保的,应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对生产工具、经营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确需采取保全措施的,一般采取灵活措施,只限制其转让,允许当事人继续使用、营运。

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赶超发展”,是一项浩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和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全市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这一浩大工程保驾护航,添砖加瓦,以不辱我们的历史使命,在建设小康湘潭、和谐湘潭、法治湘潭的宏伟事业中写下浓墨重彩的崭新篇章!

责任编辑:李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