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修订建言
by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 田丹威
无期徒刑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五种主刑之一,作为最严厉的自由刑,不仅在制裁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在促使严重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随着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基本治国方略的确立与贯彻,以及我国刑事法学研究与刑事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化,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无期徒刑制度已逐渐显现出其固有的局限性。未雨绸缪,对无期徒刑的局限性早作研讨,适时进行修订,使之与刑事法治的客观发展状况相适应,不失为一种明智、远见之举。笔者试就这一问题谈点尚不成熟的看法。
一、我国现行无期徒刑制度的局限性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无期徒刑与死刑之间存在着刑罚轻重的不协调之处。无期徒刑名义上是终身监禁,但只要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就有可能减为“不少于10年”的有期徒刑,而绝大多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都或多或少获得减刑而转为服有期徒刑。除了“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之外,其他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满10年之后,还有可能获得假释。在死刑立即执行与无期徒刑之间,虽然还有一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由于“死缓”一般都会减为无期徒刑,而无期徒刑又往往通过减刑转化成了有期徒刑,故从惩罚功能的角度进行分析,“死缓”实质上更接近无期徒刑而不是接近死刑。这样,势必造成死刑立即执行高高在上,其他所有刑罚都望尘莫及的情形。即在相当多的情况下,要么剥夺犯罪分子生命,要么剥夺犯罪分子10多年或更长一点的自由,两者之间存在一个相当大的空档,刑罚轻重明显不协调,罪刑责相适应原则无疑在这里打了一个大大的折扣,同时也给刑事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量刑造成了困难。
(二)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之间没有形成合理的刑罚梯次结构。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45条、第69条之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而从刑罚理论上讲,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实际监禁的时间可能超过40-50年(众所周知,目前犯罪已呈明显的低龄化趋势,20岁左右至30岁左右的青年人在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这样,在有期徒刑最高期限(15年或20年)和无期徒刑可能实际监禁的最长时期之间,就存在无相应刑罚与之对应的一大段空档,法官在给特定的犯罪人量刑时,要么判处无期徒刑,要么判处最高的有期徒刑15年(即使数罪并罚也不得超过20年),两个档次之间出现明显的断档层,给准确量刑造成困难,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考察西方发达国家刑法典,虽然关于有期徒刑单罪最高刑期的规定不尽相同,但都远高于15年:如西班牙是20年,意大利是24年,法国是30年。至于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高刑期更是远高于我国的规定,英美等国甚至采取“绝对相加”原则,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可高达数百年。这样规定的优点是:有期徒刑单罪刑期、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和无期徒刑之间能够较好地相互衔接,形成较为合理的刑罚梯次结构和罪责刑相互对应的刑罚体系。
(三)随着死刑适用逐步减少乃至全面废止,无期徒刑的惩罚功能必须强化。自贝卡利亚于1764年首次明确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西方刑法学者、思想家围绕死刑存废问题展开了长达200余年的争论,“主存论”和“主废论”旗帜鲜明,针锋相对,激烈争辩,至今任何一方都占不了绝对上风。在我国,自毛泽东同志于新中国建国初提出“杀人要少,但绝不废除死刑”的死刑适用原则后,“主存论”长期占据了统治地位。近年来,以刑法理论界及高层实务界一批专家、学者为代表,为全面废除死刑而摇旗呐喊,在当今中国刑事法治领域产生了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死刑存废之争日趋激烈,方兴未艾。尽管从中国的国情来看,要让废除死刑由理论变成现实,还会经历一个缓慢而曲折的过程,但全面废止死刑毕竟是一个迟早会要实现的目标。这是因为:首先,它是“顺乎世界之潮流”的明智之举。据联合国统计:截至1999年底,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有74个;对普通犯罪(不包括战争罪等特殊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有11个;法律上保留死刑但实际上已经废止死刑执行的国家和地区有38个。也就是说,在全世界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123个全面或基本上废止了死刑,约占三分之二。其次,它是我国必须承担的一项国际法义务。我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正式批准该公约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2004年1月27日,正在法国进行国事访问的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法国国民议会发表演讲时指出,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将向中国全国人大提交批准该公约的建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基本精神之一就是限制适用死刑,最终全面废止死刑。我国自签署该公约起,实际上就已经承担了遵守它的道德义务。第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现代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推进,人权保护的力度不断增强,特别是随着党中央大力倡导的“和谐社会”的建立,民众对全面废止死刑的心理承受能力将越来越强,宽容的理念将逐步取代报应理念而占据主导地位,这就为全面废止死刑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勿庸置疑,在我国,全面废止死刑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教授根据党中央提出的21世纪经济与社会发展阶段性目标,大体上设想了我国废止死刑“三步曲”:第一步是在2021年建党100周年亦即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基本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第二步是再经过一二十年的发展,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非侵犯生命的暴力犯罪)的死刑;第三步是在社会文明和法治水平发展到相当发达程度时,至迟到2049年新中国成立100周年亦即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之际,全面废止死刑。笔者以为,这一“三步曲”的设想是较为符合中国国情的,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是完全能够实现的。
随着死刑逐步并最终彻底退出我国刑事法治历史舞台,无期徒刑势必取代其成为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主刑刑种。考察我国现行刑法典规定的无期徒刑,绝大多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仅在实际执行中转化成了有期徒刑,而且往往通过减刑、假释等途径,只监禁10多年就获得了自由。也就是说,目前我国的无期徒刑实际上并不具有“终身监禁”的意义,用这样的刑罚来取代原来适用死刑的“极其严重”的罪行,显然是不适当的,必须大幅度提高其严厉程度,也就是大幅度提高其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的上限标准,用于惩处“极其严重”的罪行,以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也是无期徒刑应予修订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无期徒刑修订构想
笔者设想,无期徒刑的修订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在无期徒刑这个刑种之下再分设类别。即将无期徒刑按由重至轻原则分为甲种无期徒刑、乙种无期徒刑和丙种无期徒刑三档,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分别量刑。甲种无期徒刑为既无释放可能又无假释可能的无期徒刑,即真正意义上的无期徒刑,实质性的终身监禁。对“罪行极其严重”,原来适用死刑的犯罪分子,原则上适用甲种无期徒刑。乙种无期徒刑为有释放可能但无假释可能的无期徒刑。根据现行刑法典第81条第2款之相关规定,犯罪分子如“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假释。现行刑法典未对无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和幅度作出明确规定,但有关司法解释作了具体规定: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后,可以减刑。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乙种无期徒刑可以通过减刑最终获得释放,比甲种无期徒刑在严厉程度上低一个档次,对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均比较大,且是“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需判处无期徒刑,但尚不需判处甲种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乙种无期徒刑。丙种无期徒刑为既有释放可能又有假释可能的无期徒刑。对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均比较大,需判处无期徒刑,但不属“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可判处丙种无期徒刑。
(二)大幅度提高无期徒刑的惩处力度。随着死刑适用范围的逐步减少和全面废止死刑目标的最终实现,无期徒刑的作用将逐步凸显出来,它作为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式,将最终全面取代死刑,成为我国整个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主刑刑种。如果再沿用现行刑法典关于无期徒刑的规定,无期徒刑显然不能承担替代死刑适用的重任。如前所述,设立甲种无期徒刑,适用对象既无释放可能也无假释可能,将被终身监禁(特赦除外),是提高无期徒刑惩处力度的有效途径。在法律上,自由意味着主体可以自主地选择和实施一定的行为。自由,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自然人所能享受的各种权益的基础,是人生最可宝贵的东西。终身被剥夺自由,对一个活生生的人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大的、生理与精神双重的痛苦,是对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自然人之最大的惩罚。而唯有这种惩罚,才能在废止死刑后,对犯罪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唯有这种惩罚,才能取代死刑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功能;也唯有这种惩罚,才能使“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罚当其罪,准确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三)提高无期徒刑减刑与假释后的下限标准和有期徒刑的上限标准,使整个刑罚体系形成合理的梯次结构。如前文所述,在保留死刑的情况下,死刑立即执行与无期徒刑之间,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上限标准之间,都存在一个很大的刑罚断档。在废除死刑设立具有实质上的终身监禁性质的甲种无期徒刑后,如果关于减刑、假释和有期徒刑的相关规定不相应调整,甲种无期徒刑与乙种、丙种无期徒刑之间,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之间,就会分别存在一个相当大的刑罚断档,不能形成科学的刑罚体系和合理的刑罚梯次结构。建议在废除死刑并将无期徒刑分档后,被判处乙种无期徒刑(只可减刑不能假释)的犯罪分子,减为有期徒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被判处丙种无期徒刑(既可减刑又可假释)的犯罪分子,其假释以前必须实际执行的时间,由10年以上提高至20年以上。与此相适应,将有期徒刑单罪最高刑由15年提高至30年,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40年。这样规定,就使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之间,甲种无期徒刑和乙种、丙种无期徒刑之间,比较合理地衔接起来,并在衔接处形成一段必要的重叠,为刑事法官适用刑罚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和裁量余地,在司法实践中能更准确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无期徒刑修订后的适用构想
既然无期徒刑的修订是基于“逐步减少直至全面废止死刑”这一大背景而提出的,无期徒刑修订后的适用也应与死刑的逐步削减乃至全面废止的整个进程紧密结合,配套进行。
中国是一个有着13亿人口、56个民族、经济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国民意识中的传统报应观念根深蒂固,企图采取激进的方式,通过立法在一个早上全面废止死刑,是很不现实的。目前,中国刑法学者和高层刑法实务专家比较一致的认识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有步骤、分阶段地废止死刑,在条件充分成熟时全面废止死刑,较为客观和稳妥。如果我国废止死刑进程大体上按赵秉志教授设想的“三步曲”发展,那么无期徒刑修订后的适用可相应地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现在起再经过10余年的准备,至2020年时,基本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战时较为严重的军事犯罪和某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犯罪可以例外);与此相衔接,从2020年开始,原来适用死刑的非暴力犯罪,基本上以甲种无期徒刑代替,对单纯经济犯罪(贪污罪、受贿罪可以例外)还可考虑处以乙种或丙种无期徒刑。
第二阶段,从2020年开始,再经过一二十年的发展和综合治理,我国的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社会主义法治更加健全,国民的人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宽容的理念进一步取代报应观念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占据主导地位,到2040年时,原则上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非侵犯生命的暴力犯罪)的死刑(战时较为严重的军事犯罪和某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犯罪可以例外),与此相衔接,从2040年开始,原来适用死刑的非致命性暴力犯罪,基本上以甲种无期徒刑代替,对单纯经济犯罪中的贪污罪、受贿罪还可考虑处以乙种或丙种无期徒刑。
第三阶段,从2040年开始,再经过10年左右的发展,到新中国成立100周年之际,也就是2050年左右,我国初步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跨入世界中等发达国家行列,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兰图已成为现实,人权保障事业高度发展,包括刑事法治在内的法治文明建设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我国的开放程度、与世界各国经济文化交流的程度都达到很高水平,国民的观念变得更加宽容和大度,此时,全面废止死刑的客观条件即已成熟,通过立法的形式,在一个确定的日期全面废止死刑就是瓜熟蒂落、水到渠成了,死刑作为一种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罚,将永远退出中国的司法舞台,比死刑要人道得多也文明得多的无期徒刑将全面担当起我国刑罚体系中“大哥大”的角色,中国的现代刑事法治进程将揭开崭新的篇章,并为全世界文明国家所称道。
*注:作者撰写本文时参考了赵秉志教授《中国逐步废止死刑之建言——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为中心》一文和聂立泽研究员《我国死刑立法控制构想》一文,在此一并致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