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为本 深化司法为民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刘 森 甲
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深化司法为民,就是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司法实践中,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不断创新和完善便民、利民、护民、亲民的司法措施,践行“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严格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坚持以人为本,深化司法为民,不是一句时髦空洞的口号,而是一种有着丰富思想内涵的价值追求;它不能只是停留在法官的口头上和法院的文件中,而要时时刻刻体现在人民法院具体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一、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有效解决信访难问题
信访是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合法途径。转变工作作风,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有效解决信访难问题,有利于及时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本地、化解在基层,避免重复访、越级访和违法访问题的发生。
要加强接访场所的硬件设施建设,不断改善接访条件。要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室,室内配备文具、桌椅、饮水设备等供来访群众使用,彰显司法活动的人文关怀。要借助安检、防爆、监控等设备,保障来访群众及其陪同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接访工作顺利进行。
从事办信接访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作风,拓展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带着浓厚的群众感情办理涉诉信访案件。要做到来信有回音,来访必接谈,申诉有结果。来信来访要全部登记、建档,并纳入计算机管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审查,并告知来信来访人等待处理结果;虽然符合立案条件,但缺少申诉材料或法律文书的,应告之来信来访人该补齐的材料;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之当事人不予立案,并充分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妥善做好当事人息访工作。
二、提高办案效率,努力减轻当事人讼累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无视审限要求,案件久拖不结,不仅使公正大打折扣,使迟到的胜诉变成悲剧,而且可能使“貌似公正的审判变成一场骗局”(列宁语)。因此,任何消极懈怠、无故拖延诉讼时间、随意延长诉讼周期的现象,都是对人民群众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人民法院要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尽量缩短审理周期和执行周期,尽快地使当事人从诉讼中解脱出来,最大可能地降低当事人的讼累。
要建立和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依法高效、快捷地审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对简单的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迅速作出裁判。要规范简易程序的操作规程,方便当事人诉讼,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民事案件,要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充分体现诉讼民主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全面提高司法效率,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
要加大司法调解的工作力度,充分发挥调解结案的优势。司法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是缓解社会冲突的有效措施,是使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方法。调解结案还具有方便、经济、快捷的优势,因此,人民法院要提供适当的场所为当事人调解创造良好环境,依法尽力调解,力求案结事了。调解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调解,不得以判压调,不得以拖促调,不得牺牲司法效率以换取调解率。
基层人民法庭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易发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巡回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公开审理,当即调解、当庭结案。要努力提高当庭宣判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要高度重视严重超审限的案件,及时清理未结案件。对每一个积案,都要明确办案责任人、明确结案时间、明确奖惩办法,在认真查明积案原因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尽快结案。在清理积案的过程中,分管院领导要加强对案件承办法官的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积案清理任务,坚决杜绝“边清边超”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限期执行,逾期易人”制度,努力缩短执行周期。对每一个执行案件,都要明确执行员和执行期限,并对案件执行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超过规定期限没有执结的案件,必须移交给其他执行员执行。通过“限期执行,逾期易人”制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尽快得以实现。
三、运用指导、告知、答疑等方式,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指导当事人避免因不清楚涉诉的法律风险而产生的损失,充分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庭要印制诉讼费收费标准、案件审理期限、举证规则、诉讼风险等诉讼指导宣传材料,依法告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诉讼中所必须的文书格式、要求等。要告知法院内部审判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要向当事人提示可能存在的诉讼请求不当、丧失诉讼时效、举证超过时限、拒不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风险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要严格依照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杜绝借指导、提供咨询等名义,不当干涉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四、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刑事案件,有罪依法判刑,无罪依法放人,杜绝对被告人超期羁押现象。对于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结案的,要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并将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坚决依法宣告无罪,避免出现反复发回重审,导致被告人超期羁押的情况。
积极稳妥地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以有利于犯罪行为人重新融入社会,避免或降低刑罚实施造成的创伤。刑事和解制度能充分发挥刑事被害人的能动作用,为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提供一个对话与和解的平台,在严醋的刑事司法体制中注入人文关怀的气息。对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等犯罪案件,通过刑事和解,一方面,使被害人受到的物质损失得以弥补,精神损害得到慰藉,被侵害的生活恢复常态,而另一方面,则使犯罪人通过积极承担赔偿责任等行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免受刑事追诉或受到较轻的刑事处罚,进而为其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努力探索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制度。当被告人一方没有民事赔偿能力时,通过司法救助基金给予生活困难的被害人一方适当的经济救助,将有利于被害人一方度过生活难关,减少被害人一方的不满情绪,消除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要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只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就不能适用。要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政案件,切实减轻行政相对人的经济负担,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为或者不规范行为的,在依法裁判的同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六、严格执行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法律援助制度,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要严格执行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不得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文规定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明文规定不由申请人预交申请费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预交申请费。
要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确保当事人依法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平等享有国家司法资源。要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费》的规定,切实执行诉讼费用的减交、免交、缓交制度,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给予救助。要严格掌握救助标准,严格审批程序,既要保证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得到救助,又要防止随意降低标准,杜绝不属救助对象的当事人得到救助,严禁借司法救助搞不正之风,确保司法救助真正发挥作用。
要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援助制度,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刑事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对于被告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或者本人确无经济来源的,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且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或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具有外国国籍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下,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七、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方便群众旁听案件审判
公正的司法,应当以人们看得见、摸得着、可感知的方式实现,否则的话,客观上公正的司法就难以得到人们的主观认同,司法权威就难以树立起来,因此,人民法院要按照《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方便人民群众旁听案件审判,使审判过程公开透明,使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凡是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在开庭三日前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审判人员的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群众可凭身份证领取旁听证旁听案件审理。要进一步规范旁听证的发放条件和发放办法,方便群众领取旁听证。要继续完善公开宣判和判决公开的形式,坚决杜绝公开宣告判决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