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努力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和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1、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为全市执行工作的指挥中心,负责全市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统一管理和协调,对全市执行力量,执行装备实行统一调度、统一指挥。
2、各级法院执行机构的执行人员应不少于本院干警现有编制总数15%。
3、各级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但上级法院决定集中执行、共同执行、交办执行、提级执行的案件,有关法院必须服从。
4、本市跨基层法院辖区的争议案件,由市中级法院负责协调;各基层法院跨本市范围的争议案件,由中院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中院书面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市跨省执行的争议案件,由中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协调。
5、基层法院在执行案件时,遇有与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发生争议而自身又不能解决时,可报告中院负责协调解决。
6、市中级法院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对下级法院的执行错误应指令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7、市中级法院应结合本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全市年度执行工作计划,确定一定时期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并根据需要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等重大活动。
对上级法院统一部署的专项执行活动,中院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各法院共同实施。
8、市中级法院对本院及全市各基层法院执行的下列案件可以决定交办执行:
(1)上级法院要求交办的;
(2)基层法院反映执行中有严重的地方干预或其他不便,理由正当,请求交办执行的;
(3)开展专项执行活动需要交办执行的;
(4)中院认为确有交办需要的;
9、市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执行的下列案件可以决定提级执行:
(1)上级法院指令提级执行的;
(2)基层法院不服从中院指令或者不执行中院协调处理决定的;
(3)基层法院搞地方保护主义或受当地干扰,执行不力,执法不公,需提级执行的;
(4)疑难、复杂及影响大的涉众涉稳案件和中院认为需提级执行的:
(5)基层法院请求提级执行,理由成立的;
(6)中院认为其它应当提级执行的。
10、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和我市的具体情况,由中院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对象和内容,并负责选派执行干警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专业培训,总结并推广执行工作经验。
11、本规定自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